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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办  文号:抚政办字〔2025〕4号  索引号:fnqzfb/1743494214490


政办字〔20254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宁镇、榆关镇、骊城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财政局信访局、司法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

现将《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9      

 

 

 

 

 

 

 

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规推进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以下简称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给排水管网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城管执法局,施工工期预计2年。由骊城街道办事处、榆关镇、抚宁镇及各相关区直部门配合,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临时占用、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法定程序,做好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实施补偿。

2.尊重历史原则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筑物,依据各个时期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做好确认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3.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征地补偿全过程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不能涵盖的事项,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二、职责分工

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骊城街道办事处、榆关镇、抚宁镇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负责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工作,项目区域土地及附着物的调查认定;项目区特殊农作物品种、农牧业设施调查认定工作;林地地类、面积调查认定;对清点结果进行公示;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

资金管理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审计局、骊城街道办事处、榆关镇、抚宁镇具体负责。工作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争取、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监督和规范资金拨付流程

法治保障工作,由区公安分局、信访局、司法局、骊城街道办事处、榆关镇、抚宁镇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负责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项目拆除的配合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安排警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结合项目建设征拆补偿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明确政府专职法律顾问负责全程法律服务。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项目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未涵盖的事项,由区城管执法局确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间按照每年每亩20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年限为2年。

、资金管理

临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抚宁镇、榆关镇、骊城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

、权属争议处理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由争议各方提出相关权属依据,按照村(组)组织协商、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争议不能解决的,由区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区城管执法局依照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偿补助费用拨付。

、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五)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土地证明,骗取占地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征收人应当退还征补偿费用,拒不退还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抚宁区至榆关镇给排水管网工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城管执法局、骊城街道办事处、榆关镇、抚宁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抚宁区实际,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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