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字〔2025〕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2025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2025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2025年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省委矿产资源领域专项巡视整改成果,坚决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全面形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督管理格局,根据(秦政办字〔202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无证非法采矿、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和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实现全区非法采矿问题“三全面一清零”目标,即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全面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全面查处,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全面清理,确保非法采矿问题动态清零,推动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体性、根本性好转。
(一)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坚决打击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采矿,擅自超出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从严查处。
(三)坚决打击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行为。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各类工程项目,重点是道路交通、设施农业、安全隐患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清理固废等,全面进行核查,坚决整治各类存在问题。
二、实施步骤
从即日开始至年底,全面开展摸排整治,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确保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效。
(一)排查摸底。围绕排查重点,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逐村全覆盖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好排查记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台账化管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
1.迅速开展“拉网式”摸排。根据我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以金、铁、石、建筑用沙、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为重点,彻底摸清底数。对无证非法采矿,由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村落实分级巡查监管责任,每周不少于1次对责任区域全覆盖排查;对持证矿山,由区资源规划局组织全面排查;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逐一实地核查,重点查清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超出范围采挖矿产资源、是否擅自出售矿产资源、是否破坏农用地非法挖沙取土、是否河道非法采沙等。
2.及时核查违法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由区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提交核查报告。对省级交办的疑似违法图斑及举报线索,由区资源规划局联合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实地核查。
3.分类建立清单台账。问题线索经属地核查后报区资源规划局复查,按照不同分类,形成完整清单台账。
(二)全面整治。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排查、交办的全部问题进行全面整治,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实行挂账销号,逐项推进整改,依法依规依程序全部处置到位。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区资源规划局、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依据职责分工,对经查明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进入他人矿区内采矿,以及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等无证非法采矿问题依法立案查处,落实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对处罚到位的违法采矿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到位,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移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处理,及时进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非法采矿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认真查处整改到位。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无证矿山(点),由区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
2.全面查处持证矿山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区资源规划局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持证矿山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和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的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对持证矿山越界采矿,特别是多次越界开采屡禁不止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关闭矿山,由区政府发布矿山关闭公告,及时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落实共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关闭到位;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3.全面清理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私自售卖矿产品、破坏农用地非法挖沙取土、河道非法采沙等问题的,由区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消其承担工程项目资格,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区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区政法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
4.建立月度报告制度。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指定专人做好相关信息报送。从即日开始,每月将《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持证矿山排查台账》《工程项目排查台账》上报区资源规划局。邮箱:fnqtdzfjcdd@163.com。
三、职责分工
(一)区资源规划局作为矿产资源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做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部署落实;负责查处持证矿山违法违规采矿和以矿山修复治理、土地整治等工程为名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林地问题进行监督整治。
(二)抚宁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全面排查无证采矿、破坏农用地挖沙取土以及矿产品小加工企业非法占地碎石、选沙、洗沙等违法行为,对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小加工企业非法占地行为及时报送区资源规划局,由区资源规划局进行立案处罚。
(三)区发改局负责对审批的新型建材项目及其他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进行监督整治。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备爆炸物品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区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检查非法采矿坑点、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涉黑涉恶势力。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批准的安全隐患除危、高陡边坡治理等工程全面进行监督整治。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并对工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七)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采沙,在禁采区、禁采期采沙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的违法采沙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水利工程等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利用问题进行监督整治。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等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利用问题进行监管整治。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审批的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项目及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整治。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各类涉及矿产资源的项目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对工程项目严格监管,因工程项目采出的矿产品及时纳入政府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至区财政;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四、组织保障
一是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责任,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确保专项行动高效开展。各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对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移送有关机关查处整治。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对于因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问题的,将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工作中来,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曝光各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附件:1.抚宁区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
2.抚宁区持证矿山排查台账
3.抚宁区工程项目排查台账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