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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办  文号:抚政办字〔2025〕9号  索引号:fnqzfb/1749088129443


                                 抚政字〔20259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经抚宁区政府三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30   

 

 

 

 

 

 

 

 

 

 

 

 

 

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抚宁区产业空间资源配置、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聚焦招商引资工作中企业实际需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工作流程,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

本方案适用于抚宁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分割是指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宗地或房屋(已建成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基本登记单元按幢、层进行分割的行为。

分割转让是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的行为。

标准厂房土地可以按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或分割转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有固定界限、可以分割、可以独立使用、具有明确和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

二、基本要求

(一)所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情形;

(二)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交付使用的标准厂房,应竣工经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安全等要求,且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面积30亩(含)或计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需取得合法齐备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二)整体建设的园区全部建设完成、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分期建设的园区可以分期验收,但可以分割转让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已竣工验收面积的60%。配套设施部分原则应安排在项目一期内建设完成。

(三)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需要在同一层内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鼓励单层工业厂房按幢整体转让,鼓励多层工业厂房按幢、按竖向单元或按层分割转让。

(四)项目区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能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设施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但不得分割和出售。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受让方需履行转让前约定的原有相关义务。

(五)凡有意通过购买标准厂房方式进入抚宁区的产业项目须提前经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进行预审,签定入区协议,购买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园区的相关政策要求,应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或生产性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

(六)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审查。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牵头,组织发改、科工、数据和政务服务、住建、投促、资源规划等部门(机构)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经现场勘察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初始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和单位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审核。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将预审意见报区政府决策决定,区政府出具是否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同意办理的,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同意的意见及分割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同意的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监督管理

涉及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工作的,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牵头,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项目的日常监管,发挥联动优势,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转让销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监督不力或有意敷衍的,可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或相关部门上报区政府研究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对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工作

小组成员名单

2.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海龙    区政府副区长

王志伟    抚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

常务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区资源规划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投促中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抚宁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

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办公室主任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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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335-7810287,抚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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