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6年度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26〕16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4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予以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附件1:予以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抚政办字〔2020〕51号) | 区供销社 |
2 | 《秦皇岛市抚宁区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暂行办法》(抚政字〔2022〕13号) | 区资规局 |
3 | 《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抚政规〔2023〕1号) | 区司法局 |
4 | 《秦皇岛市抚宁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业务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办规〔2025〕1号) | 区政府办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一、对《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抚政规〔2026〕1号)作出修改。
将《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抚政规〔2026〕1号)中“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国务院或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修订为“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月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区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为基准日。”
二、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抚政规〔2024〕1号)作出修改。
《秦皇岛市抚宁区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抚政规〔2024〕1号)中的附件:暴雨预警信号—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依照《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规定》(冀气发〔2026〕26号)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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