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减税降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2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fnqczj/1698198498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