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发布时间: 2024-04-30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2024年第4号 索引号:fnqczj/171513596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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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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