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有关规定,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布如下: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领域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2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